第一条
为了加强对校内通信设施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校内环境整齐有序,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做到通信设施维护工作的有序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在校内建筑物顶楼建设基站、校内开挖通信管道、铺设通信线路或室内安装通信设备等工程施工的,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,向学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、提交施工方案和图纸,信息中心对工程进行审核。
通过审核后,再由校建办进行建筑施工安全评估、然后经校园管理处进行校园整体规划审核,通过后由颁发《江西农业大学校内通信设施施工许可证》,报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备案方可施工。
通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,一律不得开工。
第三条
对校内通信设施进行维护的,需提交维护申请至信息中心,申请中必须注明维护的项目、内容和维护时间。信息中心通过后提供《江西农业大学校内通信设施维护许可》。
通信设施维护活动未取得维护许可证前,一律不得开工。
第四条
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、地点、规模,应当与依法签订的通信设施建设相关合同一致。
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。
施工许可证、维护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。
第六条
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周内开工。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,应当在期满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延期,并说明理由;延期以两次为限,每次不超过一个月。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、时限的,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。
第七条
在建的通信设施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周内向管理部门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、原因、在施部位、维护管理措施等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
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;中止施工满半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第八条
本办法由江西农业大学信息中心主管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